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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征[2000]30号 2000年5月2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37号)转发 给你们,并将新、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限于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使用(开具金额必须在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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