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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7.将大量的农业、工业和运输业的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8.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市政府向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三)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外商直接投资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非限制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做好本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本市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促进区县经济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市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对本市国民经济运行进行预测、监测、分析和对策研究;参与研究本市财政政策;研究提出运用价格、政府储备等经济手段的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在京金融机构的工作。
  (四)提出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资金来源和资金平衡方案,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利用计划。
  (五)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审批和上报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
  (六)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组织制订重要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和政策;做好重要商品的供求和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政府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七)负责本市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制订本市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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