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黄冈市
部分县(市)2000年二次综合电价方案的通知
(鄂价重字[2000]155号 2000年5月16日)
黄冈市物价局、供电局:
你们报来《关于蕲春、黄梅、武穴、浠水和麻城等五县市继续收取电力二次综合加价的请示》(黄价字[2000]6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对我省二次综合电价工作的指示精神,我们对上述五县市二次综合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重新审核测算,现将重新审核后的二次综合电价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规定贯彻执行。
一、红安县、团风县、黄州区和龙感湖区从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停止二次综合加价。
二、经审核测算,需要调整标准和延长时间的蕲春、黄梅、武穴、浠水和麻城五县(市)二次综合电价方案的见附件。
三、罗田县和英山县按鄂价重字[2000]114号文件执行。
四、凡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工业局发文规定实行高耗电生产临时优惠电价的企业继续免收二次综合加价。
五、按本文规定停止二次综合电价后,应及时写出二次综合总结报告报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工业局。
六、本方案从二000年四月一日抄见电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