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有关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使用国债资金;国债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的用途;有无挪用国债资金弥补行政事业费不足或搞其它建设;有无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抗概算外工程以及采取其他手段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行为。
(三)在工程建设质量方面,是否把好工程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是否严格遵守工程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隐患等。
(四)在建设环境方面,是否落实了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环境保障第一责任人制度;是否落实了国家和省、市对项目的优惠政策;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有无在项目建设单位吃、拿、卡、要现象。
各级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国债资金和项目建设涉及的业务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建设相关部门等。
通过监督检查,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基本纠正或妥善处理国债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中已发现的问题I二是保障新的国债资金管理、使用合理有效。对业务监管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违纪违法总是要认真调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部门职责
(一)计划、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搞好自身业务管理和业务监督。计划建设部门侧重检查国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及有关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问题;财政部门侧重检查国债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查及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二)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各区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国债项目资金及其工程审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依法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存在问题,积极移交,配合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三)各级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察室要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国债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情况,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支持计划、建设、财政、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监察、计划、建设、财政、审计部门要密切协作,以省政府陕政发[2000]13号文件通报的问题为切入点,认真做好已发现问题的查处纠正工作,并要选择一些重点行业和重大建设项目,联合开展重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各部门应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监察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