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
财政厅计委、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
(内建城字[2000]115号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盟公署、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及国家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计委、公安部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0]95号)的要求,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计委、公安厅等部门组成了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具体负责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组成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了解、督促各部门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按时向国家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主要负责各地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取缔各类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主要负责各地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各种“乱收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为确保我区清理整顿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
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客运交通服务。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文件中所列的六项清理整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