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鼓励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凡农业院校的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农、林、水系统事业单位就业,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医院就业,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县及县以下中小学任教的,同级政府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对于人员已经满编的单位,允许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接收毕业生,今后逐步予以调减。
各地要加大清退临时人员的力度,为接收安置2000年的毕业生腾出空位。凡未清退现有临时人员的单位,不得超编接收毕业生。
三、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含并轨)毕业生,计划内自费生、电大普通专科班(含中专)毕业生,继续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推荐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办理就业手续,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进人人才市场自谋职业。定向毕业生坚持走向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师范专业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改行。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按规定比例经综合测评确定为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者,如出服务范围就业,应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后,方能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要最大限度地保证毕业研究生的合理使用。他们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以及其他能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切实保证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接收安置。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按“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安置,今后逐步调减单位的超编人员。
四、各级行政机关接收毕业生,要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
事业单位补充毕业生需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增人计划后,拟定接收毕业生人选,经考核符合要求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审批件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各大中专学校、科研、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和学以致用的原则接收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