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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有关问题的函

  (4)印花税:以置换双方房产总价为计税依据,按O.05%的税率计征。
  (二)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
  1、买卖已购公有住房,以成交价作为计征税费基数。
  (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含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下同)按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2)印花税按O.05%的税率计征。
  2、置换已购公有住房。
  (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2)印花税以置换双方房产总价为计税依据,按0.05%的税率计征。
  (三)纳税义务人
  以上营业税及附征的税费、个人所得税由销售、转让一方或置换房产价值大的一方缴纳,印花税由买卖、置换双方依上述税率各自缴纳。
  二、减免税规定
  (一)营业税及附征税费
  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征收;
  3、个人自建自用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个人购买并居住的年限,以个人购买房屋时进行结算并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为难。
  个人出售继承、受赠房产的,其住房来源视为无偿取得,计算取得原价扣除为零,应按收入全额征税。
  个人出售房产无法确认原价的,以土地房管部门制订的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标准水平计算确定原价。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由产权人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报经我局审批确认,予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除能够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明外,对境外个人、非厦门市户籍个人转让拥有在厦门的房产原则上不认定为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不予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普通住宅的界定
  普通住宅是指依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所确定建设项目类别
  为普通住宅,即:除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9层以上(含9层)的高层住宅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
  (二)单位面积售价。单位面积售价岛内超过2500元/平方米,杏林区(包括海沧投资区)、集美区超过1800元/平方米、同安区超过1500元/平方米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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