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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级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建设征用土地撤组转户的审批和办理工作。市、区公安、土地、粮食部门要共同配合,认真做好撤组转户人口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情况确认无地村组。对经依法批准的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调查核准后,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国土管理部门承办具体手续,报经市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批准撤销村民小组。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市计委安排专项“农转非”计划指标,市国土局签发《南京市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公安、粮食部门凭市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撤组转户的政策规定做好转户审批工作。对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地村组,由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撤组转户的意见报市政府,市计委、公安、粮食、国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户。
  在做好撤组转户工作的过程中,各地要切实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精神,妥善处理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一是剩余零星土地的处置。对征地后形成的少量宅基地、零星耕地、边角空地,撤组后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收归国有,合理安排使用。二是有关税费。对耕地占用税、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税费,按用地时的政策规定执行,由用地单位缴纳。对撤组转户后未办非农业用地手续尚可耕种的土地,不予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三是土地补偿等费用及集体资产归属。对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属于农民个人的部分,应如数付给个人;其余经费和集体资产,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与有关乡镇、村按有关规定商定处理,但是不得实行破坏性分配,对安排使用的情况和结果应公布于众。四是集体组织管理体制。整村撤组转户且条件成熟的,可改建为居委会;条件不成熟的,可实行居委会和村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部分村民小组撤组转户的,可就近划归本乡镇管辖范围的居委会管理,也可仍由原村委分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调整,同时按规定免除这部分原村民的农业义务,落实这分部原村民的城镇居民待遇。五是社会保障。劳动力及保养人员安置,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依法批准建设征用市区土地涉及到撤组转户问题的,一律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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