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关于解决
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级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0]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因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部分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国土局研究制订了“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转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认真稳妥地解决好由于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无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各地要从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督促基层政府和用地单位落实征地后应付给农民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费,乡镇村组不得截留;以往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必须全部取消,不得以转户为由新出台地方性收费项目。要妥善处理好农业人口的安排问题,不留后遗症。在解决无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工作过程中,各级计划、国土、公安、粮食、财政、税务、劳动、民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无地村组的核查工作。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督促检查。对以往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不彻底的地方,要结合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进一步做好清查核实工作。在这些基础上,依法对经批准用地后人均耕地实际不足0.1亩的村组,按规定办理有关税费缴纳手续,按批准面积核减在册耕地;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的土地,在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和有关税费缴纳手续,并相应核减所在村组在册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