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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客车票价等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客车票价等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0]商字172号 2000年5月19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福州-宁德各类型客车票价问题的请示》(榕价工字(2000)21号)收悉。关于公路里程的认定,全省应以省交通厅公布的公路里程为准,途经高速公路的,其运价应严格按省物委、省交通厅闽价电(1996)4号和闽交运(2000)97号文规定。具体各类型客车票价由各地(市)物委(物价局)会同同级交通部门按以上文件规定测算并公布执行,同时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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