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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社会保障卡
工本费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综[2000]26号 2000年5月10日)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2000]9号)的规定,现就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是社会保障卡费的执收单位,负责全市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征收工作。为了方便群众办卡缴费,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委托街道(乡、镇)申领网点(以下简称代收单位)在申领人提交申领登记表时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二、各代收单位在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定额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代收单位的社会保障卡收款专用章,社会保障卡收款专用章由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统一制作发放。收费票据由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统一向市财政局领购。
  三、各代收单位收取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当天全额解缴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预算外收入专户;并定期将收费票据存根和银行解缴凭证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财务部门,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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