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委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
(南发[2000]26号 2000年5月22日)
为使本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顺势融入国家实施的西部人才资源开发大格局,加快建立一支能满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队伍,形成分布合理,门类齐全,专业特色鲜明的人才优势,构筑新世纪南宁人才高地,特制定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
一、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人才,一律放开引进和接收:
1.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国外留学回国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本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人员;
4.地(市)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5.具有创新能力、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二)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的政策: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并签订服务(聘用)合同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市人事局介绍信向市公安局申报落户手续。
2.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国家重点院校的大学本科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愿来本市工作的,若暂时无接收单位,可以由本人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输人事代理和代办落户手续。
3.引进人才可采取单独调入和先借后调或先聘后调的办法办理。
4.对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可通过市场方式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对硕士、博士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在配偶工作调动、未成年子女随迁或入学入托上予以适当照顾。
5.对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和高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聘任上不受结构比例限制,优先聘任。
6.对暂时不能正常调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特聘工作的方式先聘用到岗工作,对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经批准可恢复原待遇和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7.本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其职称评审、社会养老保险等各种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8.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并可参照市场薪资行情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9.进本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博士、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高级专家或携带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先进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进本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2万元;已在本市工作的上述人员可参照执行。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补贴费由各级财政支付,其他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补贴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参照执行。来本市工作,签定服务合同的,院士年薪100万元,著名专家、教授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有重大促进作用或有突出贡献的,另行奖励,由各级财政核拨。用人单位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