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徐政发[200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使我市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更好地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改善投资软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市政府自1993年4月22日至1999年底发布的规章(徐政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重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含审批、同意、登记,下同)、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以及与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相对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由市各执法部门列出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同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及理由。于6月10日前统一报市法制局审查,由市法制局提出清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1993年1月22 H以前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当时我市政府尚未取得规章制定权,这些作为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公开发布过,且时间较长,原则上予以废止。凡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代替,而目前确需适用的,请各执法部门统一列报市法制局审查,由市法制局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施行。1993年4月22日以前市各执法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仍需适用的,统一列报市法制局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