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材
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水泥价格管理
制止低价销售水泥行为的通知
(鄂价重字[2000]154号 2000年5月16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经贸委、建材局(公司):
近年来,由于水泥总量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降价竞争中,部分水泥生产、经销企业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水泥。这种状况,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和市场秩序,不利于水泥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和市场秩序,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水泥价格管理,制止低价销售水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低价销售水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水泥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水泥,扰乱正常的水泥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水泥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低价销售水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认定办法,按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执行。
三、水泥生产成本的具体构成要素,由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