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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等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等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0]公字191号 2000年5月31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榕价公字(1999)93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榕价公字(2000)21号)收悉。为有利污水处理厂及敖江引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和审价听证会的综合意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工商企业用水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1、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15元/吨调为0.25元/吨。
  2、自来水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0.85元/吨调为1元/吨(含城市建设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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