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机组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晋价工字[2000]第220号 二000年六月六日)
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计价格[1997]2075号)精神,现就山西河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机组(1×10万千瓦)上网电量临时结算电价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正式核定上网电价之前,其上网电量按临时结算电价执行,经测算,临时结算电价暂定为每千瓦时0.164元,从投产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