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放宽小企业
登记注册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0]69号)
现将市工商局《关于放宽小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6月2日
关于放宽小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方针,以及省委、省政府的两个《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两个《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现对放宽小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
(一)凡公司制小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可分期注入资本金,首期出资额不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
(二)公司制小企业分期注入资本金,一年内实缴资本数额须追加到注册资本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股东实缴资本的验资证明、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承诺书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执照注册资本一栏除标明注册资本外,同时标明该公司实缴资本数额。经营期限为公司成立起一年。
2.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注册资本到位的承诺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缴资本数额不能达到注册资本相应比例的视同申请歇业;公司股东应按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自成立起一年内,公司股东的实缴资本数额须追加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并提交追加投入资本的验资证明。由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并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仍标明该公司实缴资本数额。经营期限为公司成立起三年。
4.公司自成立起三年内,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对分期追加的资本金应提交验资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作变更登记并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换发的营业执照上按实际情况标明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5.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缴资本数额达不到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要求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对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