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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金盾铁路消防电气安全检查中心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金盾铁路消防电气安全检查
中心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的批复
(沈价发[2000]103号 2000年5月22日)


沈阳金盾铁路消防电气安全检查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办理消防电气检测收费许可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中心根据《辽宁省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管理规定》,在铁路系统内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已经市消防局同意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为使正常开展业务,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铁路系统内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时,向受检单位收取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和收费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按照《价格法》规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在国家、省未做具体规定前,暂按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以委托自愿为原则,你中心与受检单位要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取金额。
  三、你中心受有关部门指派到某单位进行强制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指派部门承担,强行向受检单位收费属乱收费行为。
  四、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按实际检测的建筑面积计算,实际检测面积的大小须由你中心与受检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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