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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电影电视艺术方面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领导和管理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有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
  (二)制订本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影视创作及题材规划;组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三)起草本市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监督检查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区、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管理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设立审批;负责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并实施管理;负责审批视频业务,并实施管理。
  (五)负责管理电影电视制作;负责管理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发放或撤销有关影视拍摄、制作以及有线电视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等许可证。
  (六)管理并指导本市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京影视摄制组和中外合作拍摄影视剧等事项。
  (七)负责本市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市广播电视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负责广播电视专用网建设、开发的具体规划、管理;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行业技术标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参与制订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八)负责研究和推进本市广播电视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视局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法规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文件;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二)总编室
  组织制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规划、方案、管理制度和审查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广播电视宣传、影视制作、审查、发行的管理和对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宣传工作;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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