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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失业保险处
  贯彻国家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市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办法;拟订失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给付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给付办法;拟订失业人员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服务政策,拟订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及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一)工伤保险处
  负责本市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公)伤保险(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工作;贯彻国家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制度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及费率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办法;拟订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工作;依据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拟订工伤评残鉴定政策;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订工伤死亡供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的政策。
  (十二)农村社会保险处
  贯彻有关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参与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基金的增值运营。
  (十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工作;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违纪案件;负责本机关其他各项专项经费的监督、审计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审计工作。
  (十四)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
  负责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和查处有关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的培训规划、考核标准,并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五)财务基建处
  制订本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直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本系统基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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