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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指导企业制订劳动奖惩办法;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修订工时、休息休假标准;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及内部分配;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分析和预测;综合编辑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资料。
  (六)信访处(下乡青年工作处)
  负责接待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并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方面需要完善的建议;调查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提出解决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知青安置遗留工作;审批办理北京知青或其子女回京;审核办理成建制工人调京,并审批办理工人跨省市调动工作;负责有关部门特需工种工人的选调和随军家属进京的审核工作;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工调配工作。
  (七)劳动争议仲裁处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订劳动争议仲裁规则;综合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区、县劳动仲裁机构业务工作,参与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拟订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承办本市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有关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
  贯彻国家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费率调整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拟订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方案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最低保障标准;拟订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及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企业职工探亲假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及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认定劳动鉴定机构资格;拟订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和政策、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则和基本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拟订企业职工的退休政策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政策(含基本养老待遇)。
  (九)医疗保险处(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贯彻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本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政策,费用社会统筹及医疗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订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企业职工疾病治疗、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福利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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