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2000学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2000学年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2000]第114号 2000年5月30日)


市教委:
  经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0学年本市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普通高校本、专科一般专业的学费由每生每学年3800元调整为5000元;热门专业经批准最高可上浮30%。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每生每学年6500元调整为7500元。
  二、高等师范院校的学费按普通高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即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教育职业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全额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具体办法由你委制定。
  三、艺术类院校和民办大学收费标准仍维持1999年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为加强收费管理,在最高收费标准下,各高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应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五、各高等院校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标准,不准自立名目收取“建校费”、“赞助费”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