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日)
第一条 为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是指住房担保公司为个人贷款购买住房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四条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房改住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有按期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所购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六)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购房资金;
(七)同意用购买的房屋做抵押;
(八)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协议;
(二)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三)自筹购房资金证明。
第八条 担保公司自收到贷款担保申请之日起,经审查同意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担保公司与贷款单位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单位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个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担保额向担保公司交纳规定的费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