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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为切实加强我省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将成立省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协调小组。各地(州、市)、县(市、区)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开拓农村市场的工作方案,把农村市场的建设作为城镇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之一,纳入农村城镇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避免重复建设;组织生产、流通骨干企业,选准开拓农村市场突破口,因地制宜确定工作方式,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围绕深化企业改革、工商联手开拓市场、推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及新的营销方式等不同形式,培养典型,摸索经验,带动全局。
  (二)建立省级联系企业制度。由省经贸委、省商务厅、省供销社共同负责,选择部分在开拓农村市场方面有突出特点的企业,建立省级联系企业制度。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
  (三)建立为工商企业产销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各级业务部门为主,建立直接为工商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把企业分散生产组织起来,形成规模,共同开拓市场。中介机构要以为企业提供服务为宗旨,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寻求生产厂家和销售市场等,提供信息咨询、货源组织、产销衔接及运销加工等业务。
  五、支持生产流通企业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一)建立省级开拓农村市场专项基金,用于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贴息和补助。从2000年起,5年内,每年主要从省财政安排给省经贸委的技改基金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批发市场建设的贴息。各地、州、市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村市场规划、建设等。
  (二)优先安排国合商业企业和有关工业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所需流动资金。各有关金融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开拓农村市场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给予支持。
  (三)研究制定鼓励农民扩大即期消费政策。各级政府要协调好有关银行,对农民购买急需的大中型农机具、机电产品、耐用消费品给予信贷支持。
  (四)鼓励工商联手共同开拓农村市场。工商企业通过参股、联营等形式,在县城及农村中心集镇建立独立核算的商品批发、零售网点,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五)高度重视农村商业网点的改造和建设。对国合商业现有网点不能满足流通需求的,由各级政府负责,同级经贸委(局)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帮助企业筹集网点改造建设资金。各地要把国合商业经营网点改造建设同城乡规划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今后城乡建设需拆除国合商业经营网点的,一定要“拆一补一”,未落实补偿措施前,一律不得拆除。
  (六)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对国合商业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国合商业等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时,要避免重复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各种经济成分兴办各类市场或进入市场经营,并适当减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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