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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十一)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协调、指导地(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全省福利企业的审批,研究提出全省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研究提出全省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及资助项目的审批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指导全省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指导全省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指导全省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九)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并进行督查督办;组织草拟全省民政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承办厅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全省社团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地(市)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待抚恤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落实;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优待,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研究提出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负责评残、追烈和革命烈士事迹收集整理及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安置处
  依照《兵役法》,负责全省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城镇退伍军人、荣立二等功和因公因战致残农村义务兵的接收、教育、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和军供站、干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
  拟定全省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外、省内外对省人民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研究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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