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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4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旅游局5个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民政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
  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3、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省民政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国外和省内外对省人民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下级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地(市)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优待抚恤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省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全省城市社区服务和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工作,承办乡镇一级以上哈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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