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豆制品行业管理的通知
(厦府办[2000]085号 2000年5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豆制品行业的管理,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豆制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豆制品是人们的日常食品,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各级政府特别是区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豆制品行业管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卫生、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加强豆制品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让消费者吃上“放心豆制品”。
二、加强宣传,促进守法经营。各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宣传,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豆制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职业道德的教育,促进经营者学法、懂法、守法。同时要加强检查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产品质量实行跟踪、监督,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卫生意识。
三、规范生产经营条件,强化检查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制定豆制品生产加工的基本卫生要求;工商部门要核查资质,规范豆制品行业的管理。对符合卫生、环保要求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卫生、工商部门核发有关证照。对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收回所发证、照,并予以关闭。要坚持产销并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管理,严格监督,促进我市豆制品行业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