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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函
(闽价[2000]函88号 2000年6月1日)


福州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复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福铁价函(2000)025号)收悉。为适应当前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满足货物运输市场的需求,你局组织开展了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即:以托运方代理人和承运方代理人的中介身份,按货主要求,为货主提供以完成货物全过程位移为目的的“门对门”运输全过程服务。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1、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以货主自愿委托为前提,不得强制服务;
  2、开展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3、铁路运输部门应尊重货主对服务项目的选择,对是否实行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主应一视同仁,对不委托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货主不得刁难、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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