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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不予上报审批,退还纳税人;
  2、对填报的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还纳税人限期补正;
  3、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的,按规定审批或上报。
  (三)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在规定权限以内的减免税,由税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对需报经本级减免税审批委员会批准的,在批准后由税政管理部门拟定减免税审批文件;对按规定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拟定减免税请示文件报上级税务机关,并根据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执行。
  第七条 申请减免税应提交的资料
  (一)福利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3、福利企业年检表;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
  1、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书面报告;
  2、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3、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4、饲料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5、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及复印件;
  3、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检测报告;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四)粮食企业
  1、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免税资格的文件证明;
  3、有关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资料;
  4、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八条 受理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第九条 审批权限
  (一)需上报市局审批的:福利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不含单一大宗饲料)、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粮食企业的减免税。
  (二)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项目减免税由各基层局审批。
  第九条 减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减免税产品(项目)、减免期限,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进行审阅,确认减免税数额,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送纳税人。纳税人凭减免税批复文件,按《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注明的减免税额,到征收部门办理免退手续。

第四章 减免税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设置销售明细帐、存货明细帐等,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的购销发票上均须详细填明产品(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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