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残疾人员名册》;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经营范围;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2、饲料生产企业
(1)《青岛市饲料产品确认表》及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饲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3)饲料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4)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3、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企业
(1)《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2)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
(3)《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测定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
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经营政府储备植物油的企业,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
对上述企业申报的情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自批准或变动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审核纳税人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按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稽核,是否有重复安置等问题。审核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在有关文书上签署意见。
(三)年检。
税务机关与民政、饲料管理、经委资源管理、粮食、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上述企业进行年检,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安置比例和是否重复安置;对其他类型企业,审查其生产经营范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等等,签署年检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除由税务机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福利企业取消福利企业资格,对其他企业收回其生产许可证等证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将上述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章 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程序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此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一)申请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按第七条的规定提报有关资料。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对照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等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