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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90号 2000年6月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局制定了《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软件产品的减免税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是贯彻“防堵并重”方针,“向管理要收入”和“用政策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落实到位。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各基层局应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正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生产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政策性减免税。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对减免税事宜实行集体研究和审批。
  第四条 增值税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或认定前,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
  (2)残疾职工《残疾证》、诊断书、体检表及复印件;
  (3)《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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