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编制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规定编制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编报全省国家级和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补助预算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物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制度并监督管理执行;审核、汇总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年度决算及月、季等项报表;汇总编制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统计资料;研究制定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计划的预决算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基本建设工作。
(三)文物管理处
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承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组织落实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及其档案管理;编制全省文物建筑保护维修规划,提出年度保护维修工程项目计划;审核。审批省级以下(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项目;组织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组织古建筑维修和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负责古建筑施工和设计队伍的资质评审工作;管理全省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和发掘;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及文物勘探单位的资格认定和考核工作;审核、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文物保护技术与应用项目的计划安排和协作攻关;负责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
(四)博物馆管理处
负责编制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审核博物馆、纪念馆建设方案;指导全省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审查重要陈列的设计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博物馆、纪念馆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审批、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互展和借展工作;组织和管理全省的文物外展工作,负责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组织文物学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宣传和推广工作;承办全省文物技术专利的审定、申报工作;负责文物科技统计和科技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审核本系统涉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项目。
(五)文物安全督察处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提出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全省的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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