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文物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文物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增加职能
负责审批全省文物商店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省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省文物勘探,对文物勘探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
(五)指导。规划全省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组织协调馆际间的协作交流。
(六)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全省的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七)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管理办法;对社会文物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审批全省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省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负责全省重大文物学术课题的选定和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及组织对成果的评审工作。
(九)按规定编制全省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全省文物系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任工作,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二)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各项管理和行政业务;负责秘书事务、会务、信访、接待和行政诉讼工作及文书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研究起草局综合材料;组织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处室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政策,起草本省地方文物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审批、管理文物及文物景点的拍摄工作;负责相关的外事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