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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的保护管理,发挥其揭露法西斯战争罪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以下简称遗址)的保护管理。
  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遗址的保护管理,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平房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平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遗址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七条 遗址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遗址保护捐款、赞助。
  第八条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说明、界桩和保护设施。
  第九条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组织遗址发掘及开展对外展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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