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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麦粉标识规定

  4.1 产品名称
  必须采用反映小麦粉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4.2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相符。
  对于进口的小麦粉,要求标注国内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若无国内总经销者,可以标明经销商店的名称和地址。
  4.3 净含量
  净含量即净重,是指扣除包装容器后小麦粉的实际量,单位用克(g)或公斤(㎏)表示。
  4.4 执行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所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如果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则该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
  4.5 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小麦粉食品外,小麦粉标识上必须标明配料表。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小麦粉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其中的小麦粉处理剂(增白剂、改良剂)和漂白剂必须按GB2760规定标明具体的产品名称。
  4.6 生产日期
  按照GB/T7408-19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的规定,生产日期可以采用以下三种表示方法:1999-01-15、19990115、19990115。
  4.7 保质期
  应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的保质期,保质期用“保质期 个月(或若干天)表示。”
  4.8 质量(品质)等级
  当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中有规定质量(品质)等级时,应相应注明。
  4.9 贮存条件
  当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与产品的保质期有关时,也应注明。
  5 标注基本要求
  5.1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字母等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其中,净含量的数字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43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中表7的要求,如净含量大于1㎏时,字符最小高度为6mm。
  5.2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标识内容一般应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识内容不得与产品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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