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关于手机银行STK卡资费标准的批复
(鲁邮电[2000]339号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山东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手机银行STK卡资费”的请示》(鲁移动[2000]245号)收悉。根据计价费(1997)2517号文件中“SIM卡售价由电信企业按销售成本核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批准”之规定,同意你公司手机银行SIK卡(32K)按每张卡200元的资费标准执行。你公司对用户新开户并同时申请手机银行业务、老用户因申请手机银行业务换卡、因手机银行业务卡损坏或丢失等补卡均应按此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本批复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