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建设执业资格
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155号 二000年六月二日)
省建委:
你委《关于建设执业资格教育培训收费的报告》(鲁建计字[1999]26号)收悉。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字(1999)35号文已同意该项目收费立项,现将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要求对取得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师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由国内著名专家教授授课的,每课时5元,其他专家教授授课的,每课时3元。非面授课程(讲座)不得收费。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应按每次组织授课(讲座)具体情况,向报名参加学习的注册师收取,不得向未报名参加学习的人员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