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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
挂钩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劳计字[2000]第65号 2000年6月5日)


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市直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机制,逐步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完善2000年我市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方式
  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则上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㈡经批准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根据本意见,按照“两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量。
  ㈢在继续完善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工资调控方式。对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经批准可自主确定“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报劳动、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备案。
  二、基数及浮动比例的核定
  ㈠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1、新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若上年效益指标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按规定的增减项目进行核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计提工资后的经济效益数为基础,并考虑以下因素调整后确定:
  ⑴新建扩建项目移交生产后增加职工,应根据该企业上年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⑵成建制划入或划出职工,原则上按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
  ⑶因消化被兼并企业亏损或因加速折旧而影响的经济效益基数,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视同的部分,予以扣除;
  ⑷其它应予以调整或视同的部分。
  3、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企业,可与减亏额指标挂钩。其效益基数按照市政府下达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控亏额指标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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