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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二○○○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未经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全国糖酒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禁止沿街摆摊设点、展样成交。
  第十二条 旅馆业、商业、餐饮娱乐、交通客运、广告、旅游等行业,必须依法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物价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或变相提价。
  第十三条 全国糖酒会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全国糖酒会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市容环卫局、卫生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加倍罚款,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容环卫部门依照《石家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影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或《石家庄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全国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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