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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对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对非法转让划
拨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0]67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关于对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地处理好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遗留问题,创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

                                  2000年5月27日

关于对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多年来,城市规划区内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在规划部门定点后,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进行建设,有的是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房产管理局收取“土地登记费”等费用后,以部门名义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些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不仅给规范土地市场造成了障碍,也给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带来困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了给西部大开发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理顺土地管理的法律关系,我们考虑到目前的现实情况,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4月1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房产管理局(西安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1997]57号)下发前,单位、个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市规划局定点,凡向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缴纳了“土地收益金”、“土地转让费”(出让金)的,不再按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处罚,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在单位、个人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取单位、个人的“土地收益金”、“土地转让费”(出让金)可以抵交出让金。
  二、1997年4月12日后,单位、个人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办理定点手续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减轻处罚;没有占地的不作处罚,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给予办理用地手续。单位、个人向市房产管理局缴纳了“土地收益金”、“土地转让费”(出让金)的,可以抵交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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