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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冬季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冬季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0]120号 2000年6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冬季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7号)精神,为保障和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支持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做好我市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完成安置任务
  退伍安置工作事关军队改革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近年来制定的退伍安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坚持依法安置,加大依法安置力度,做到退伍安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退役士兵的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我市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对需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依法分配的安置任务。对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并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拒绝接收、完不成安置任务和拒绝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当地政府应按《兵役法》罚则要求,对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分别处以罚款,并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者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人事、劳动部门停止该单位人员调动和招工计划的审批,直至完成安置任务。
  二、加大退伍安置工作改革力度
  根据非国有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加大的实际情况,各地要进一步扩大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退役士兵的渠道,加大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分配安置任务的力度,扩大其在安置任务中的占有份额。安排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应享受本单位同等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还应享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的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扩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要建立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优待统筹金、社会捐赠或募集资金等渠道筹集安置保障金的保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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