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贯彻刘克田副省长批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
省批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辽价发[2000]54号 2000年6月10日)
各市物价局:
为巩固清费治乱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于5月26日在《辽宁日报》上重新公布了1993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取消的90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刘克田副省长为此做出重要批示:“同意省物价局意见,请有关部门并新闻单位予以支持配合。省物价局要会同财政、监察减负办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已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更要狠抓落实,一抓到底。对于个别对国家和省政府决定顶着不办,继续我行我素者,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严肃处理。监察部门应当抓住一批这样的典型,公开处理,以儆效尤。”为认真贯彻刘克田副省长的批示精神,推动全省的消费治乱减负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刘克田副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把进一步做好清理乱收费作为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纳入工作日程。要以省重新公布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为契机,继续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舆论宣传,社会监督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二、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省局部署(文件另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省开展一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大检查,对目录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903项收费要逐行业、逐部门、逐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继续收取明令取消项目的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