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金融处
拟订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市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及各类基金公司等单位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管;研究提出分管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
(十六)外事处
负责拟订外事财务制度和办法;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管理本市地方外事经费;对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及出国培训、考察等项工作;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业务;负责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及出国培训、考察等工作。
(十七)会计处
管理本市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本市会计委派工作;制订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会计人员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和评定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和评估机构;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八)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本市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汇总有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为编制预算提供信息数据;拟订本市清产核资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本市清产核资工作。
(十九)财政监督处
研究制订本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财政资金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财经纪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本机关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分局的业务工作。
(二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研究制订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订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办理本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业务;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十一)政府采购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负责起草本市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提出本市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拟订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行为的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机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指导本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等项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市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协调直属各学校间的联系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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