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消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国有小企业出资主体确认、国有小企业改制方案确定和产权转让中土地采取租赁事项、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国有资产同一部门内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无偿划转的备案。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除对财政投入企业的补贴资金进行必要的监控外,不再管理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直接管理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5.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将大量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6.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本市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订本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政、税收、补贴政策对经济运行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市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
(二)研究制订本市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业务;对本市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编制本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本市各项财政收入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拟订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督彩票发行;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确定本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四)管理本市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定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五)办理和监督本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支出;负责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本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指导、监督财产评估业务。
(七)拟订和执行本市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和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八)管理本市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负责管理本市会计工作,拟定会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