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2.将审批本市辖区内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等在境外投资兴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职能改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