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建设厅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51号 2000年6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建设厅拟定的《陕西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三年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消防工作和城市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简称“三同步”),逐步做到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三年内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标准,增强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继续抓好城市消防总体规划的编制完善工作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按照《消防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遵循“三同步”原则抓紧制定和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西安市要按照已批准的规划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各设区市市区和杨凌示范区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制定完善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县级市要在今年内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新建城市和计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高起点、严要求,按国家规定标准一步到位。今后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予批准。
三、加快消防队(站)建设
消防队(站)是扑救火灾、保卫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机构。随着城镇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发展,消防机构的任务日益繁重。针对全省还有27个县无消防队(站)和大、中城市公安消防队(站)数量偏少、责任区保护面积远远超出规定范围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认真研究部署,确保在今后三年内逐步解决消防队(站)设置严重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无消防队(站)的县均应建起专职消防队(站),或至少有一辆消防车。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到2002年,各设区市、市区公安消防队(站)达到规划数的60%,县级市达到70%。特勤队伍建设,西安市市区一年内达标,宝鸡市、汉中市、渭南市市区2-3年内达标。各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