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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价形式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省级医疗单位服务
收费项目及标准”定价形式的通知
(闽价[2000]公字217号 2000年6月16日)


省卫生厅、各地(市)物委(物价局):
  《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469号)下发后,对规范医疗收费、增加收费的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省级医院中反映是好的。但是,由于医疗收费项目多、成本构成复杂,同时,目前国家没有颁布统一的医疗收费成本核算办法,因此,在审核医疗收费标准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为了有利于各医院严格成本管理,减轻病患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社会各界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6月25日起,《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469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医疗单位可根据成本变化和病患者的状况适当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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