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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0]48号 2000年6月6日)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辽政发[2000]20号《通知》,进一步清理规范建设项目收费,降低商品房价格水平,推动住房消费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要求,省将再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一批过高的收费标准,并公布《辽宁省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是在我省近几年多次开展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制定收费目录,巩固清费成果。各地应认真总结近几年清理建设项目收费的经验,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务必确保这次清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各类性质的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审批。为了便于各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省汇总了《辽宁省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有关收费单位衔接,认真研究目录,补充遗漏项目,更改不规范之处,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一是对现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建设项目收费中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过高的收费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二是对各市制定的未经中央和省批准的建设项目收费,确需保留的,要提出充分的立项依据,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列入目录;三是将拟取消的收费项目同时报省。各市要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收费审核意见表》(附后)。
  三、要坚持边整边改。各市在清理整顿期间,要对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纠正;对查出问题拒不改正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清理整顿后,省将统一制定《辽宁省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目录》,作为辽宁省境内建设项目收费的合法依据,发放到收费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凡未按目录规定收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
  五、各市接到本通知后,要指定职能(科)室,安排专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调查研究,按要求提出修改目录和收费项目整改意见。请各市务于7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上报省局(收费管理二处),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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