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计划调整电量上网结算价格的复函
(鄂价重函字[2000]71号 2000年6月12日)
湖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1999年计划调整电量上网结算价格的报告》(鄂电司财[2000]2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就《报告》中关于计划调整电量上网结算价格的问题答复如下:
由于受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部分发电企业无法完成年度计划安排的电量而形成的计划缺口电量,可调整安排给网内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发电企业完成。但水情有丰有欠,在当前尚未实行竞价上网的条件下,既不具备给发电企业补偿的条件,所以也不应向发电企业转嫁自然风险,供电企业应起到“蓄水池”的作用,做到以丰补欠。因此调整电量的上网结算价格只能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