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协调、指导金融审计分局对本市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业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行政事业分局对与市及区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协调、指导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分局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七)社会保障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协调、指导社会保障审计分局对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八)经贸审计处
拟订所分管行业的审计计划;综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协调、指导经贸审计分局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的经贸审计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市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所分管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对分管行业的内部审计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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